致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告知书
烟草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,为加强公共场所控烟工作,营造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,保障市民的健康权,现将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告知如下:
一、依据《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》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等相关法规规章,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,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,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,并确定专(兼)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。
二、“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;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”,歌舞厅、游艺室等娱乐场所;长途客运汽车、客渡轮、飞机、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等“允许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的公共场所,未设置或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的”,将按照《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》,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严格处理,“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”。